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 原告
-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韻婷律師
- 被告
-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智凱
- 被告
- 洪敏祥
- 被告
- 梅傑林
- 被告
- 江禾豐
- 被告
- 邱崇喆
- 被告
- 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 被告
- 林雅珍
賴汝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