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
被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被告
洪敏祥
被告
梅傑林
被告
江禾豐
被告
邱崇喆
被告
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被告
林雅珍

賴汝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