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 被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被 告 洪敏祥 梅傑林 江禾豐 邱崇喆 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被 告 林雅珍 賴汝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