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旺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胤龍即王興逢
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心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0,63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