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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告
旺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胤龍即王興逢

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心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0,63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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