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旺來實業有限公司、王胤龍即王興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旺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胤龍即王興逢 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心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0,63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