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加昌國際有限公司、何玉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