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韻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
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