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