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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韻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

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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