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4,8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