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永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元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6,987 元,應繳裁判費99,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