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3號
- 原告
- 廖鄭阿蘭
- 原告
- 廖顯洲
- 原告
- 廖翰廷
- 原告
- 廖哲瑋
- 原告
- 廖秋蓮
- 原告
- 廖慧如
- 原告
- 2
- 被告
- 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金富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1,3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561,300元+請求租金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