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宏洲、葉月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 告 葉月里 林溪材 陳溪水 陳溪圳 楊滿足 賴美玉 陳宗裕 張林端正 3號 張巧君 何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4,000元【計 算式:56,000×(5.83+44.41+13.76)=3,584,000】,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