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馬玉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3,46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06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