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 費80,2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9,79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