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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告
吉瑞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美仁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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