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6號
- 原告
- 吉瑞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晉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美仁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