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陳順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秀滿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9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