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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告
尚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7,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

19,5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01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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