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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不動產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江鎮松簡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江鎮松 國民 被 告 簡惠珍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登記者為坐落於臺中市沙鹿區○○○段埔子小段3658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16號8樓之3」;以及建物基地即坐落於臺中市沙鹿區○○○段埔子小段445地號。此二項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與訴外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所定價額共3,24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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