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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告
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三
訴訟代理人
吳振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中市政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4,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8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3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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