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安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大煌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9,3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