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徐宗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徐宗祺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玲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湘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