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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原告與被告偉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6,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

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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