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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告
太津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志堅

上開當事人與被告珮群國際有限公司、劉灼梅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

,係請求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

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 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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