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8號
- 原告
- 太津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志堅
人
上開當事人與被告珮群國際有限公司、劉灼梅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
,係請求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
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 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