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7號
- 原告
- 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呂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素煌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755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1,000 元,應繳裁判費25,8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