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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告
久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泉吊車起重行即郭志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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