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6號
- 原告
-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厚志
- 訴訟代理人
- 盧兆民律師
- 被告
- 趙守仁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1 │主文第1項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霧峰│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霧峰│ │ │ │區○○○段1031、1032、│區○○○段1031、1032、│ │ │ │103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103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 │ │示標示為B1,及同段1066│示標示為B1,及同段1166│ │ │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標示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標示 │ │ │ │d-e-f-g-h-i-j連線範圍 │d-e-f-g-h-i-j連線範圍 │ │ │ │內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內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 │建物遷讓交還原告。 │遷讓交還原告。 │ ├──┼──────┼───────────┼───────────┤ │2 │事實及理由欄│,及同段1066地號土地 │,及同段1166地號土地 │ │ │貳、實體方面│ │ │ │ │;一、原告起│ │ │ │ │訴主張(即原│ │ │ │ │判決第二頁第│ │ │ │ │二行) │ │ │ │ │ │ │ │ ├──┼──────┼───────────┼───────────┤ │3 │事實及理由欄│,及同段1066地號土地上│,及同段1166地號土地上│ │ │貳、實體方面│如 │如 │ │ │;四、法院之│ │ │ │ │判斷、㈤(即│ │ │ │ │原判決第三頁│ │ │ │ │倒數第四行)│ │ │ ├──┼──────┼───────────┼───────────┤ │4 │事實及理由欄│建物反還原告,為有理由│建物返還原告,為有理由│ │ │貳、實體方面│,應予准許。 │,應予准許。 │ │ │;四、法院之│ │ │ │ │判斷、㈤(即│ │ │ │ │原判決第三頁│ │ │ │ │倒數第二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