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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訴人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被上訴人
楊杰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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