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 上訴人
-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曜廷
- 被上訴人
- 楊杰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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