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美得股份有限公司、何曜廷、楊杰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被 上訴人 楊杰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