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1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震佳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6,05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