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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及反訴原告 士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春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及反訴被告 陳秀娥即金帝五金行

上列上訴人士發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金帝五金行即陳秀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8,7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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