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茂林 上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7萬9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