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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蔡茂林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7萬9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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