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 原告
- 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曙
- 訴訟代理人
- 林基豐律師
- 被告
-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巧悅室內設計工程有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巧純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預納鑑定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日月行館30坪套房及45坪套房室內裝修工程,因負責輕鋼架之其他平行承包商因諸多因素無法續作,由原告一併施作,乃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為被告所否認,則本件原告承攬上開工程是否有前述額外施作部分,即有鑑定之必要。本院業已多次要求原告預納鑑定費用,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該公會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