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胡志強

  • 原告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680元(以被告與泰旭國際有限公司間之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委託經 營管理契約書「收益金總價:2,551,680元」為依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