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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祺芳
訴訟代理人
蔡宥驊
被告
日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諮玉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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