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祺芳 訴訟代理人 蔡宥驊 被 告 日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諮玉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