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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船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祺芳 訴訟代理人 蔡宥驊 被   告 日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諮玉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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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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