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3號上 訴 人 邱創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澤 上訴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 2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81,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 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626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