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献德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献德、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73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1,432 萬元(2,000,000+1,251,432 =3,251,43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