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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献德
即被告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献德、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73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1,432 萬元(2,000,000+1,251,432 =3,251,43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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