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献德
- 即被告
-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献德、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73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1,432 萬元(2,000,000+1,251,432 =3,251,43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