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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上訴人
被告
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芮蓁
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金利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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