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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即原告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戴明仁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未於理由中論述而言。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僱傭、委任、合夥之關係及民法第148條規定,聲明之各項請求,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僅係就系爭判決理由當否之指摘,尚非屬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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