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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李昀儒玖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昀儒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玖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竹平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 拾肆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核對該判決主文欄第1項記載, 與該判決第14頁㈦項內容所載,即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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