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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昀儒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玖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竹平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核對該判決主文欄第1項記載,與該判決第14頁㈦項內容所載,即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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