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昀儒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宇倢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玖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竹平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核對該判決主文欄第1項記載,與該判決第14頁㈦項內容所載,即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