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 上訴人
-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本件之反訴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4,97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