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78號
- 原告
-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蓮花
- 被告
- 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進驊即林崇永
白黎香即林白黎香.
林思妤
林子勤
林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嗣已撤回抗告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抗字第372 號卷宗可參。是揆諸首開規定意旨,原告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6 紙在卷可參,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