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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7號

請求遷讓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文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和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鉅祐股份有限公司(即漢德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顧東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遷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000元,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5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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