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