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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49號

原告
鄧姿之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洲
被告
呂信緯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美玲
被告
康慧君
訴訟代理人
曾志明
被告
黎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仁杰
被告
游詩恆

      林銘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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