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簡維德
- 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明賓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48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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