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明賓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4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