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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

上訴人
合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怡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郁工程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2824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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