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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尚耘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如
被告
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尚耘機械有限公司、陳靜如、謝文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尚耘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耘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2日,以被告陳靜如、謝文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帳號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自97年12月25日至100年12月25日止,約定利率依借據所示內容計收,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並自逾期時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尚耘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尚耘公司又於100年8月4日,以被告陳靜如、謝文章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順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自100年8月18日至103年8月18日止,約定利率依借據所示內容計收,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並自逾期時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尚耘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79,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等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五、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尚耘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借款自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陳靜如、謝文章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債務暨被告陳靜如、謝文章及名順公司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債務,既分別為其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尚耘公司、陳靜如、謝文章應連帶給付原告411,46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尚耘公司、陳靜如、謝文章及名順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767,852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482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00-00000)│自民國100年 │4.1%         │自民國100年11月26日 │
│    │411,464     │10 月25日起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            │
├──┼──────┼──────┼───────┼──────────┤
│ 2. │(00-00000)│自民國100年 │5.33%        │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 │
│    │1,383,926   │11 月18日起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            │
│    │            │            │              │                    │
├──┼──────┼──────┼───────┼──────────┤
│ 3. │(00-00000)│自民國100年 │5.33%        │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 │
│    │1,383,926   │11 月18日起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            │
├──┼──────┼──────┴───────┴──────────┤
│總計│3,179,316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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