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告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被告
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鑫

      李子良

      江宏基

      江李梅芳

      李梅英

      楊李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15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