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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展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玉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證據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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