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展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玉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 證據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