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
- 原告
-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鵑
- 原告
-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鵑
- 被告
-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鼎瑞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林鼎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