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原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 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惠鵑 被 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鼎瑞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林鼎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