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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

原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惠鵑
被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鼎瑞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林鼎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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