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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3號

上訴人
家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廷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滄棋因1.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6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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