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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86號

原告
鼎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
被告
張垂棟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第2項、第3項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穚頭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頭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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