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蔡建興
- 法定代理人黃明長
- 原告昌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請求被告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3號 原 告 昌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長 上原告請求被告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4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101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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