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10號
- 原告
- 許文顯
- 被告
- 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友
王建忠
林明聰
車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