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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宗賢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7號

上訴人
誠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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