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7號
- 上訴人
- 誠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